《合肥龙翔高复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创建文明校园,健全学生人格,落实学校各项纪律常规,制定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三个月。受该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差的勒令退学。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司法部门处罚程度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第四条 参与肇事打群架、持械威胁他人、纠集校外人员进校寻衅滋事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通报各级招生部门;由以上肇事行为造成后果者另行赔偿医药费及相关费用。打人、打架、威胁恐吓他人,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一)赌博者,视情节、后果和认识态度除没收赌具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赌博发起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参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发起或参加者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二)偷窃者,视认识态度,除退赔钱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偷窃价值5元以上记大过处分,500元以上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2000元以上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损坏公共财产者,情节较轻,除双倍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双倍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物或后果特别严重的,除三倍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违反学校用电、用火、用水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没收用具,给予记过处分;屡犯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损坏公物者应三倍赔偿损失。
第七条 在校内外抽烟、酗酒者,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屡犯者或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校内禁止谈恋爱、使用手机,一经查实,收缴手机、通知家长,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记大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恶意顶撞、辱骂、攻击员工、教师、领导,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迷恋网吧、越墙、强行出校门、未请假夜不归宿等,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的处分:
(一)超过半天(5节),给予记过处分;(二)超过壹天(13节),给予记大过处分;(三)超过壹天半(2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超过两天(25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五)上课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第十二条 (一)在校期间去游戏机房玩游戏、去网吧上网,初犯给予记大过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晚上熄灯前按时回寝室就寝,熄灯后禁止在寝室内讲话、窜寝、玩牌、下棋、听耳机、洗衣、洗澡、不在自己床上休息等活动,先作扣分处理,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三)学生爬窗、爬门、爬阳台出入教室、寝室,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学生有违规行为的,该科目成绩得0分;考试期间学生有作弊行为的,该科目成绩得0分,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上课睡觉、吃零食、喝饮料、听耳机、打游戏、讲话、任意进出教室 、看与学习无关的其他书报 、 起哄、擅自调换座位、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 ,先作扣分处理, 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自修课不得睡觉、喧哗、玩牌、下棋、吃零食、听耳机、任意进出教室、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活动等,先作扣分处理, 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课间吵嚷、喧哗、起哄、追逐、打闹等,先作扣分处理,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就餐纪律常规、浴室纪律常规、校外纪律常规以及其他纪律常规,先作扣分处理,经劝告不改者,视情节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一学期扣分累计超过100分及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一学期扣分累计超过80--99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扣分累计超过60--79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学期扣分累计超过40--59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扣分累计超过20--39分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受过警告处分的一次性扣20分以上;(二)受过记过处分的一次性扣40分以上;(三)受过记大过处分的一次性扣60分以上;(四)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扣一次性80分以上;(五)受过勒令退学处分的一次性扣100分以上。
第二十条 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凡给予学生记大过(含)以下处分的,由政教处讨论决定并公布,报校长室备案。
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政教处调查审议,上报校长室,在校办公会议上讨论决定并公布。处分下达前,先由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谈话教育,写出检讨。政教处再次与其进行教育,通知处分等级,同时听取学生申诉。后将处分决定发至各班主任,班主任在一周内通知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撤销处分的,均要存入学生档案,不得随意撤销或涂改。学生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可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要求撤销处分申请,班主任签具评议意见,政教处审核,报相应的的处室研究决定同意撤销其处分。